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十条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人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和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三)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个人从事与申请鉴定项目有关的工作总结;

(五)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由所在鉴定机构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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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