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