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六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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