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日内,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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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