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投资运作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