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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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