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