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理财产品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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