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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