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90:10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0:10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90:10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0:10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