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禁止进口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禁止进口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