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禁止进口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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