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