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