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