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如涉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境外购置时若为新品的,经商务部同意,可调回自用。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如涉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境外购置时若为新品的,经商务部同意,可调回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