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如涉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境外购置时若为新品的,经商务部同意,可调回自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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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