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四)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四)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