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进口监控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二)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下同); (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五)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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