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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