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自动进口许可

第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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