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自动进口许可
第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