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十四条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向商务部提交。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必要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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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