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十一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