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限制进口第十一条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