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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