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限制进口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