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发现被假冒登记的,可以向该假冒登记所在登记机关提出调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对申请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或者收到有关部门移交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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