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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