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构建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核验,加强源头预防,推进全过程控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