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