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假冒登记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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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