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假冒登记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