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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