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 (一)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 (二)伪造身份验证信息; (三)提交虚假承诺; (四)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