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