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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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