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登记机关依法调查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