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 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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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