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公司结构以及关联企业名称; (三)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周总金额;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