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

第六条

如原反倾销措施为征收反倾销税,未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不得作为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的依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