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第六条如原反倾销措施为征收反倾销税,未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不得作为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的依据。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