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五条第五条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 前款所述出口应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格的基础。该数量按被调查产品的正常商业交易量予以确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