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五条

第五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 前款所述出口应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格的基础。该数量按被调查产品的正常商业交易量予以确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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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