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下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