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下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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