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部应于复审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适用于复审申请人的反倾销税建议,并在复审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公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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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