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外经贸部应于复审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适用于复审申请人的反倾销税建议,并在复审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公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