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认为复审申请人提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复审调查;同时通知海关自承诺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新出口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复审立案后价格承诺生效前该新出口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按照所交保证金金额征收反倾销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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