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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