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