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外经贸部应在立案公告发布前通知海关,海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对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应要求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提交保证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