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应在立案公告发布前通知海关,海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对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应要求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提交保证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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