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如外经贸部决定立案,应发布公告。 立案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二)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三)立案日期; (四)复审调查期; (五)利害关系方发表评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六)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七)利害关系方不合作的后果;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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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