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如外经贸部决定立案,应发布公告。 立案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二)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三)立案日期; (四)复审调查期; (五)利害关系方发表评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六)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七)利害关系方不合作的后果;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如外经贸部决定立案,应发布公告。 立案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二)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三)立案日期; (四)复审调查期; (五)利害关系方发表评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六)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七)利害关系方不合作的后果;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