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如外经贸部决定不立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