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