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外经贸部自收到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