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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