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