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批准进口。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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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