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进出口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民用爆炸物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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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