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