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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