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