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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