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