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