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